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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证券法》有关基金管理人

发表于:2012-2-22 19:03:49 点击:
里面有一条是:“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。” 这里的“不能违规承诺收益”,是不能承诺收益,还是超出规定的一般数额或者百分比就不能承诺了? 同样的,违规承担损失又要怎么解释?

里面有一条是:“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。”
这里的“不能违规承诺收益”,是不能承诺收益,还是超出规定的一般数额或者百分比就不能承诺了?
同样的,违规承担损失又要怎么解释?
(这很可能只是个语文问题···语文老师你原谅我吧···)

违规承诺收益是说,基金公司不能对你说,我这个是保本的,或者我这个一定有XX%的回报。
违规承担损失是说,基金公司不能对你说,如果我没达到XX%的回报率,我给你补偿多少多少。

基金管理人(基金管理公司),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,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,根据法律、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,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,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,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。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(地区)有不同的名称。例如,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,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,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,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,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,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。